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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寺廟僧侶的問題,早在明朝建國之初就整頓過。洪武六年朱元璋親自下令,民間女子年齡未到40歲不許出家當尼姑和女冠;男子不滿20歲不許入寺為僧。
二十四年又下令,假若有人效法瑜珈教,自稱“善友”,假藉張真人的名頭,私造符錄,均治以重罪。
二十七年再下令,在僧人道士中若有人私自擁有妻妾,允許
《不明不清》156 內憂外患4 正在手打中,請稍等片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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