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之所以演變成為“惡法”,其實是有著一種必然性。
大宋當時的財政收入銳減,而軍隊等財政支出每年耗費著鉅額的財力,令到當時的財政是“百年之積,惟存空簿”。
時下的官員改革的呼聲大起,而王安石便是其中的佼佼者。
在宋朝宗登基,這位久慕於王安石的新帝亦是希望透過變革來改善朝廷的財政問題,故而授予王安石參知政事之職,次年拜相。
王安石亦是扛起了改革宋朝的這一面大旗,為了實現“理財救國”的抱負,亦是提出青苗法並在各地進行實施。
由此可見,青苗法的誕生並不是要拯救萬民於水火,而是為了解決宋朝的財政問題,企圖從“青苗法”中得到源源不斷的利益輸送。
雖然在制定之初,青苗法體現著“溫柔的一面”,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很快就暴露其“高利貸者的面目”。
事實亦是如此,初期在河北路、京東路、淮南路三路實行,後其他諸路也推行開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當年借款隨夏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兩分,實際有重達三四分的。
假如當地官府向百姓發放的半年期利息是三分息,那麼一年的利息則已經高達六分息,這種利息不可謂不高了。
哪怕“青苗法的利率”能夠低於民間的高利貸,但亦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對借貸者同樣是一種傷害,跟著那些透過高利貸斂財和吞併土地的鄉紳並沒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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