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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永成說的這個情況雖然複雜,但是在李晗這個長期搞理財和投資的人眼中看來是很好理解的。
這個銀行經理這種行為屬於是鑽法律漏洞,像裴永成買的這個基金實際上是一種高風險高回報的理財產品。
這種理財產品在購買的時候,正常情況理財經理是會提示其高風險的。
就像很久以前李晗跟王振宇買那些理財時,對方就提醒過他這些風險,勸他買些別的。
但是跟裴永成交流的那名理財經理則正好相反,他謊稱這種理財產品的收益高風險低,騙裴永成先買下這理財產品。
因為客戶買下這種理財產品時,這名理財經理是有提成的。
而且李晗推測,很有可能這名理財經理和該理財產品的專案方有勾結,吃了對方的回扣,所以故意這樣幫專案方斂財。
等拿到這批資金之後專案方捐款潛逃,事情也隨之曝光,這銀行經理再用這種貸款的理由騙受害者以理財產品為質押跟銀行貸款。
銀行經理當時會跟裴永成吹得天花亂墜,表示以後這七十萬不用還,直接用理財產品的收益來抵債就行了,這樣就相當於裴永成投資了一百萬進去也拿回了一百萬,沒有任何損失。
但實際上這銀行經理只是口頭承諾,拿出來的卻是普通的貸款合同。
要知道口頭合約是沒有法律效應的,但貸款合同卻有,所以理財產品到期後這七十萬連本帶利該還還是得還。如果理財收益是負的,裴永成到手只剩五十萬,那就得自己出錢還剩下的二十萬以及這筆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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