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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名中年女律師說道:“打個比方,某個人吸毒,在接受尿檢的時候檢測結果是某種精神藥物的陽性,這個時候警方固定了證據,對吸毒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過了幾個月,吸毒人員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這個行政處罰,並拿出這個起訴的時候的尿檢結果作為反駁證據,你們說,法院會採納嗎。”
張茜說道:“這個理由我理解,但是是什麼人,將黃睿的大腦洗乾淨呢?”
張處長說道:“這個問題由我們來跟進好了,小趙,你負責調查這件事,小王你全力配合。”
趙敏說道:“好的,老闆。”
小王說道:“是!”
張茜說道:“嗯,上訴的問題,我不太懂美國法律,要怎樣進行呢?”
年老律師說道:“我們知道,美國刑事訴訟中規定重罪是通常要經過陪審團審判的,但陪審團只負責事實部分的裁決,法官在陪審團認定有罪後進行量刑。在上訴階段,上訴人不得對陪審團對事實問題作出的裁決提出異議,只能就法官使用法律上的錯誤,包括適用實體法和程式法方面的錯誤提出上訴。因此上訴審一般不進行事實審,而是進行法律審。美國把原審法院違背法律的錯誤分為無害錯誤、有害錯誤和憲法錯誤三大類,並依錯誤的種類不同決定是否撤銷原判決。但是,一審法院關於採納還是排除證據的裁定,屬於上訴法院審查的範圍,可以影響陪審團認定是否有罪的裁決,導致上訴法院撤消一審法院的判決。即被告人可以在審判中錯誤地採納了不應採納的證據,或者排除了不該排除的證據為由,請求上訴法院撤消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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