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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階段,原告會重申訴訟請求,被告就訴訟請求提供辯詞,最後會由原告進行陳述。
“被告安建國,於去年12月在假日酒店以自己的名義開了房,使用威脅手段,多次威逼被害人曹玲,被害人迫於無奈,於晚上十點到達1208號房,經多次拒絕無效,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猥褻,後被害人丈夫及時趕到,阻止悲劇發生。”
“這一份,是那天酒店的開房記錄,上面有一條晚上九點的1208的開房記錄,確實是安建國本人。”
法律用語都是用精準直白語句還原最初的真相。
“威脅手段”,“威逼”,“迫於無奈”,“猥褻”。
這一詞詞,一句句,任誰都會聯想一個好色之徒,直白點,是變態下流的未遂的強姦犯。
可爸爸明明就不是啊!
“不!”
安然瞪大眼睛,指甲嵌入肉內,不敢相信公訴人描述裡的人與自己認識的安建國相一致。
“爸爸,你為什麼不說實話?”
“被告,你認不認?”
公訴人和安然的聲音同時響起,安然驀地起身,激動支配下的身體在發抖。
“不要認爸爸!”
“這麼多年,你為了照顧好我,不讓我受後媽之苦,無論多漂亮的女人示好你從沒多看一眼。”
“明明不是這樣的,你為什麼要認?”
“爸爸,你說實話啊!”
“爸爸!”
這些話安然曾跟安建國說了無數次,只是之前審查階段,她無法見安建國,都是借律師之口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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