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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昌華的想法是好的。
甲方直接給農民工發工資。
可是承包商不幹啊!
反對的理由有兩個。
一個是農民工跟他們是僱傭關係。
工資理應由他們發放。
第二是,他們和甲方才是合同關係,你的工程款理應按照合同給他們撥付。
至於欠薪問題,他們會及時補發,保障以後不再拖欠。
可是這樣的保證是沒有保證的。
他們依然有很多借口欠薪。
這樣的事要是再發生,那這個“昌和廣場”也就不用開業了。
律師也來勸說,說盧總要是這麼幹,是不符合法律關係的。
盧昌華又和眯縫眼商量,這事要怎麼辦才行?
眯縫眼想了想,提出了一個意見。
“盧總,不如我們和這家建築公司再簽訂一個補充協議,如果他們發生欠薪問題,只要證據確鑿,我們就扣除他們的保證金,用來發放欠薪。”
盧昌華一聽這個主意,點點頭。
“有道理,不過還得問問律師,這麼幹行不行?”
王瑤她們聽了這個主意,也覺得靠譜。
法律顧問聽了,點點頭,說道:“盧總,這個主意行。這是雙方的約定,只要他們同意就沒問題。”
在昌和集團的壓力下,恆建建築公司簽訂了欠薪保證金協議。
也就是說,恆建建築公司把一筆錢交到甲方手裡,甲方按照工程進度撥款,如果建築公司發生欠薪事件,昌和集團就用保證金支付他們的工資。
這也算是一種有效制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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