譁~~~~
會議室裡眾人馬上都交頭接耳了,大家都想不到,這位平時性格冷淡的大外科主任,居然這麼挺一個實習醫生。
齊大名都快氣瘋了,“朱主任,你說出這樣的話來,到時病人出了任何意外,. 責任可都是你的了。”
“不勞齊主任費心,我知道醫院有規章制度,我做為外科主任不可能違反的,陳棋同學凌晨做的4臺手術,剛剛我已經全部親自檢查過了,所有病歷和醫療檔案上,我也簽上我的名字,為此負責。”
郭院長突然開口了:“齊科長,科主任和帶教老師簽名,那這手術算不算是未經允許的私自行為?”
齊大名尷尬了:“這,這就不算了!”
八十年代還沒有執業醫師制度,國家關於醫療文書這一塊的管理也並不嚴格,實習生是可以上臨床一線的,但這有一個前提,那就是要帶教老師允許。
比如實習生開的處方,可以署上自己的名字,到時帶教老師再在實習醫生前面劃一條/,再補籤自己的名字,那麼這張處方就是合格的。
再比如,手術報告上面,只要有帶教老師的簽字,說難聽點哪怕你這個實習生去切肝切胃切腎呀,那也是符合規定的。
這種不正規的現象一直要持續到1999年《執業醫師法》頒佈後才硬性規定,任何臨床行為一定要有執業醫師證,否則就是非法行醫,要受到嚴厲處罰
用一個簡單的比喻來形容,99年之前,開車不用駕照,只要你師父同意,你就可以隨便開車,不怕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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