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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 司法體系 爭誦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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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法,自隋文帝初定天下以後,便命大臣修律,以《北齊律》為藍本,修訂《開皇律》,李唐代隋,初期沿用《開皇律》、其後在開皇律基礎上加以刪定增損,修成唐律疏議,而我朝開朝的律法則基本沿用唐代的唐律疏議,稍加修改後形成我朝的宋刑統,為了更加貼近時代的發展,在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設立的編敕所,附屬於大理寺,專門從事法朝廷的法律編纂工作。

編修敕令所設有提舉官,之前通常由宰相兼領,有同提舉官,由副宰相兼任,以示朝廷對立法的重視。具體負責法律編纂工作的,則是詳定官與刪定官,一般來說,先由刪定官完成修法草案,再送詳定官審定。至於詳定官、刪定官的編制,並沒有固定員額,大致依所編修敕令的繁簡而定。此外,編修敕令所還配備了供檢文字、法司、編修文字、書奏、書寫人等吏員,負責修法的技術性工作。作為“立法者”的詳定官與刪定官,顯然需要具備專業的法學知識,不是隨便拉一名官員便可充任。

按朝廷的立法慣例,朝廷成立編修教令所、啟功立法程式之後,需要在天下各個州縣衙門與要鬧處止貼出公告,宣佈國家現在進入立法期,大宋子民都可以認為現行哪條法律有“未盡“未便”之處,或者另有更好的法條草案,都可以在限期內前往所在州政府密封投狀,州政府收到轄下官民的立法建議書後,則以“急腳遞”(相當於現在的快遞)送至京師。來自各地的立法建議最後都彙集到編修救令所,由立法官加以通選,作為立法的參考,若可採用,則編入立法草案。我們估計只有少數的民間立法建議書會被採納,更多的法律條文顯然來自彙編前所積累的敕文與令文。法律草案在刪定官完成初編且經詳定官編定之後,送刑部、大理寺、中書、樞密院稽核。走完這些程式之後,草案還不能生效,又需要向“在京刑法司、律學官吏”等法律專業人士徵求意見些法律專業人士若有意見,則再提交重新審議。即便是生效的法律彙編,通常還要試行段時間,才頒行於天下。在新法的試點期間,官民若發現有“未便”或“未盡”之處,當然可以向朝廷奏陳新法得失,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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