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正國的這篇辯護詞,入選了幾乎所有版本的法學教材,也被《法學研究》雜誌譽為年度最佳辯護詞。
經過法庭的唇槍舌劍,交叉詢問,互相質證,法庭宣佈休庭,並且於第三天重新開庭宣判:
被告人胡家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9年。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檢察院沒有抗訴。
判決之後,胡家義的父母就離婚了,胡家義的母親一分也沒要胡水生在滬都賺的錢,只要了在村裡的房子和塘子。就回到村裡生活了。好在她孃家就在村裡,有哥哥弟弟幫襯,過得也算是不錯。每月按時去看望兒子。
胡家義的父親胡水生,留在了滬都,把生意兌給了鎮上的一位魚販子,自己開了一家江鮮館,生意還不錯。再也沒有回到村裡,每月會給胡家義按照允許的最高額度存生活費。
不長時間之後,慶湖初級法院審理了陳家姐弟侵佔、詐騙桉。兩人被判處有期徒刑。胡水生並沒有到場,但是他的律師向法庭表示,不要賠償,絕不原諒,必須重判!
一年之後,尚在服刑的胡家義向老師提出想參加自學考試,經過領導慎重研究,欣然同意。但是,他報的並不是監獄期盼的名校,而是沉城理工大學函授。那學校,名聲不顯,但是上學時已經開始研究怎麼報志願的胡家義知道,現在這個學校最適合!他對監獄的解釋是,好大學怕考不下來,畢竟他還得參加勞動賺工分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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