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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2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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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有【心靈能力得到的結果不能作為證據】這個規定,是因為心靈能力其實是一種很容易讓人相信,但卻又非常容易被有心人利用的能力。

心靈能力只是【探查人心靈】的一種能力,而不是【探查“真相”】的能力。

它的一切結論,其實都是從被審訊者那裡得到的。

這就導致,如果有人故意篡改了被審訊者的記憶,那麼心靈能力者得到的結果都將會是篡改後的。

比如,有人篡改了張三的記憶,讓他相信自己叫李四。那麼心靈能力者得到的結果也會是:這個被審訊者叫做李四。

而除了篡改記憶之外,如果,被審訊者只知道案件部分真相,那麼心靈能力者得到的結果,很可能也是錯的。

比如,被審訊者刺了受害者一刀,受害者倒地不動,看上去要死了。但後來有第三個人,又對受害者補了一刀,才致其死亡。

被審訊者在不知道有第三人的存在,會誤認為是自己殺的人。那麼,心靈能力者也會得出被審訊者是殺人兇手的錯誤結論。

又又或者.被審訊者沒任何問題。但是心靈能力者有問題

以心靈能力者的缺乏程度,一起案件,很難請來多名心靈能力者。

而心靈能力者的能力判定又只有他一個人知道是否是真實的。

那麼,如果這麼心靈能力者故意栽贓,被審訊者將處於絕對的弱勢。

因為類似的事出過很多問題,所以,後來聯邦規定,心靈能力者只能協助辦案,他們能力得到的結果,不能作為證據或者關鍵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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