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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開始質證,原被告有新證據要提交嗎?”瘦法官看向王川和鄭毅。
“沒有!”原被告答覆道。
“原告舉證。”瘦法官面無表情道。
王川按照證據目錄將借款協議、銀行轉賬記錄、擔保協議等一一列舉,並說明了證明目的。
案子比較簡單,借款人童方對原告的證據全部認可,擔保人的代理人漂亮女律師面對證據也沒有什麼說的,全部認可。
“被告舉證!”瘦法官例行公事道。
“沒有證據。”二被告回覆道。
其實瘦法官也知道,案件的問題不在證據上,而在法律適用上,之前他也請教過其他同事,但是大家的意見不統一,大致可以分為兩類。
有的同事認為,不動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既然本案的擔保方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應無效,抵押權未設立,擔保人不應承擔責任。
但也有部分同事認為,雖然本案中房產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未設立,但抵押合同是雙方自願簽署的,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抵押合同應成立並生效,擔保人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在抵押房產價值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簽完庭審筆錄後,王川和鄭毅走出了法院。
“鄭律師,這案子您覺得法官會怎麼判?”王川一邊走,一邊問道。
“這案子比較簡單,證據充足,但是唯一的硬傷就是房產抵押擔保沒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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