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良善:“你搜索‘股東死亡無人繼承’的法律依據。”
笑嫣然目光一沉,問道:“怎麼了?你要查什麼?”
陳良善:“你先查吧,一會再說……”
笑嫣然點點頭,快速輸入了幾個關鍵字,隨後在搜尋引擎中跳出了好幾個類似相關的案例,她在簡單篩選過後,迴應道。
——“這裡有一條釋義應該符合你的要求,意思則是所有與繼承相關聯的問題,都適用於我國的《繼承法》。”
——“根據《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因此根據這條法規,有律師在下方專門為公司股權無人繼承的情況做出瞭解釋。”
——“那就是根據《繼承法》第32條的引申,若公司股東死亡無人繼承,那麼公司現有股東可以受讓該股權,或者以公司名義收回該股權之後再行認購,股權重組或在工商部門做減資處理。”
果然與自己猜測的一致,陳良善當即就明白了劉建仁的險惡用心,劉小玥不願意將父親留下的股份轉讓與他,因此他在一怒之下竟然選擇了找殺手去取一個孩子的性命。
因為《公司法》中並沒有規定股東的最低年齡,那麼即可說明未成年人也可以持有或轉讓股權,因此只要劉小玥死亡了,她手中所持有的股權即可按照《遺產法》的規定,受讓於公司內的股東,也就是劉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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