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理嗤之以鼻青律師您應該理解,儘管修改後婚姻法在離婚中增加了損害賠償制度,如果因為一方過錯而離婚,如果沒有過錯,則對方當事人依法有賠償請求權。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造成離婚時,無過錯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一方或雙方因素致使婚姻破裂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結婚的;夫妻共同財產遭受損害的;其他特殊情況。
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和他人共同生活,三是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依照婚姻法第
四十六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造成離婚時,沒有過錯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家庭暴力系指犯規人透過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式對家庭成員在生理上和心理上產生某種傷害後果。而在《婚姻法》中並沒有關於家庭暴力的具體條款。因此,《婚姻法》並未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的範圍和程度。筆者認為,家庭暴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有形暴力;二是無形暴力。很顯然,法律層面上的家庭暴力就是指看得見、摸得著、摸得著的暴力。本人當事人對於李紅霞女士從沒有下手過,由於生理上的問題,連言語也是弱不禁風,哪有本事去施行家族暴力。”
簡一諾不甘落後,他說:“須知家庭暴力並不能指有形而無形地對他人進行更多的拷問,而本人一方李紅霞老師受到的損害就屬家庭冷暴力,儘管張老師,並沒有以毆打,捆綁,凌辱等暴力手段來拷問本人一方,只是以冷漠,漠視,冷漠的態度,儘量減少語言交流,以終止等行為,來拷問,損害本人一方的身心。這種負面不為手段比較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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