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地說,張三並沒有收王五送來的3萬元錢,他請示。。也和3萬元錢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僅是完成了正常工作程式而已。主觀方面,張三雖然是利用職務之便為王五所謀取利益,但其根本目的不是為了獲取個人私利。從犯罪構成理論上看,張三行為並不滿足受賄罪犯罪構成的要件。
第二,張三和李四之間沒有成立共同犯罪。
王五和李四是同學關係,王五請人替李四辦事,受賄的人就是李四。
李四在接受錢款時,張三亦並未參與到分配中,更未將這3萬元一併據為己有,對於這3萬元既無支配權又無控制權。
綜觀全案,張三、李四之間沒有緊密聯絡、沒有交流,沒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具備共同犯罪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二人共同故意殺人罪。但從司法實踐看,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以便準確地定罪量刑。張三、李為什麼要殺人?”
簡一諾最後一句話正好卡在了時間點,眾律師都不得不欽佩其文字功字及掌握時間之準確,其言論若置於無時間限制之平常,大家絞著頭或許還可以寫這辯護詞。
而辯論賽場上思路清晰、冷靜應變、不與對方死槓槓、關注對方未曾關注過的細節則非一般律師所能勝任。
長篇大論最怕的就是言之無物,而在場的全是高階法律人士,簡一諾層層深入的見解,將張三並不構成犯罪、更談不上與李四共同犯罪講得明明白白,令正方4位辯手想要從自己所講論據中抓空子駁倒也無計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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