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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二章 坐以謀反疑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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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敬齋上午先是去了廣儲門外的茶館,閒談間便藉機向一些茶客打聽了焦應元的事。果不其然,那些人就沒一個說他好話的,都說此人好賭,甚至連公中祖屋都要賣掉還債,實在是敗家。

到了下午,被他派去前往焦母住處周邊打聽的手下也回來稟報,說不管是周圍店鋪的夥計掌櫃還是賣菜的鄰里街坊,眾人都說王氏為人持正,和藹可親,可自從她大兒子開始打官司亂攀咬,老太太幾次去衙門作證,搞的身體就大不如前。

到了此時,方敬齋心中已經認定,不管本案是不是誣告,焦應元這人的人品實在太爛。在他這個老刑名看來,焦應元之前敢屢次誣告,與朝廷在刑名上“抓大放小”的處理方式有很大關係。

清代訴訟案中有個十分顯著的特點,那就是誣告現象十分普遍。民間對於訴訟一事,有著“無謊不成狀”之說。告狀之人或為利益、或為報仇、或為勝訴,他們往往會在訴訟之時誇大其詞,甚至是胡編亂造。

這年月一件訴訟案從頭到尾一般要經過四個步驟,即放告、準駁、審理與覆審;只有完成這四個步驟,一件訴訟才算完結。民事案件的放告都是逢三六九日才會接狀子,除此之外的日子,官府皆不受理。

有清一代的司法制度沿襲前明的“慎刑”原則,為防止審案官員濫用刑罰,清廷是制定出了十分嚴格的複審體制,即徒刑以上的案件需要經過按察司和刑部的複審,複審通過後方可執行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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