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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對於“流放”刑罰的使用,有一種說法是從秦漢時期開始的。到了南北朝的時候,統治者將“赦死從流”確定為量刑原則,流刑成為封建五刑之一。
隋唐時代,正式確立了以“徒流刑”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流刑居於第二位,處於死刑之下、徒刑之上的重刑地位,並一直沿用至清代。
清代早中期,官府將犯人流放到東北,主要是出於懲治罪犯、抗擊沙俄入侵、維護統治這三個目的,屬於強制進行的軍事或政治性移民。
比如因文字獄流放到寧古塔呂留良家人,比如一柱樓詩案的魯壽山、徐氏兄弟等人,這都屬於政治犯;除此以外,還有大批的搶劫犯、詐騙犯、盜竊犯、以民告官(乾隆以前規定,以民告官贏了也要流放三千里)、革職罷免的官員及家屬,乃至犯罪的太監和旗人。
寧古塔、三姓衙門、打牲烏拉、尚陽堡、奉天、黑龍江這些流放地點的設立,是根據不同的罪行來決定的。
比如尚陽堡(在遼寧開原縣東四十里),順治十四年清廷規定,凡私鑄銅錢的,首犯和鑄錢工匠處斬,從犯和知情人絞監候,而幫著賣錢的中間商、商戶、小販人等,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
再比如寧古塔,順治十八年規定,所有涉及逆案的犯人發配寧古塔;到了康熙五年的時候,清廷規定所有貪贓的衙役被判流放的,發配寧古塔;康熙二十二年和二十三年,增加所有逃跑三次被抓的家奴、盜竊三次以上、免死減罪一等、拐賣人口、下藥拐賣人口的,以及同案知情犯,一律發配寧古塔與披甲人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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