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霞說:“那還有什麼辦法啊?”
我沉想了幾分鐘,想到了一個辦法:“片酬,是給個人還是公司?”
王霞說:“這個,看報道是直接給個人的吧。但好象又太象,因為那些明星,都是有跟公司簽約的,如果一部電影要請他們演,應該是他簽約的公司跟電影方的關係,這個酬金應該是公司結算,公司收到片酬,再跟明星分賬。要不然,公司簽約這些明星,不都沒意義了嘛。跟公司簽約的明星,他的行為,應該是受到簽約公司的限制,錢也是要分公司一部分的。”
我說:“這樣說來,如果公司收到片酬,只給明星很低的一小部分,那對於明星來說,他的賬面收入就很少了,對吧。”
王霞:“明星不會幹嘛,憑什麼明星在外辛苦賺錢,公司分走絕大部分而明星只有一小小部分啊?這不是欺負明星嘛,這種條約,明星也不傻,根本不會同意公司這種做法啊。”
我說:“我是指賬面嘛。你做銀行這麼多年,你知道一些公司,為了讓員工少交個人所得稅,他們的工資標準都定得很低,基本上就是最低基本工資再加一點,這樣達不到交個人所得稅的金額標準。”
王霞:“這個當然知道,這樣員工基本就不交個人所得稅了。”
我說:“那員工實際上拿的,卻不僅僅賬上面那點基本工資。經常會以各種方式給員工或明或暗的福利。比如獎金,或者什麼業績獎勵,全勤獎,月、季、年度的獎金等。這些都是不算在基本工資裡去的,是不算在個人所得稅裡面的。每個專案的金額都不多,但加起來,就很可觀了。也就是員工拿到手的,遠遠不只是基本工資,而是比基本工資高得多,甚至於高出個人所得稅標準的幾倍。但這樣一做賬,確確實實就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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