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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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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使用帶毒的和帶鉤刺的箭。不應用箭射殺無助的、麻木的或戰敗的人(《摩訶婆羅多》《和平篇》)。

不應殺害因恐懼而藏匿起來或只是個旁觀的非戰鬥人員(《羅摩衍那》《戰鬥篇》)。

不應殺害一個放下了武器而求饒的敵人。應優待戰俘。應給予成為戰俘的未婚女子以周到的待遇,直到一年後遣送她們回家(《摩訶婆羅多》《和平篇》)。

對頭髮散開的人,對面向別處而不是面向對手的人,對合起掌來既無箭又無甲冑的人,對武器損壞的人和婆羅門,不應殺害(摩訶婆羅多》《迦爾納篇》)。

有病的和受傷的人,應給予照顧(《摩訶婆羅多》《和平篇》)。

法典不允許在交戰中暗箭傷人(《摩訶婆羅多》《沙利耶篇》)。

在《往世書》和《摩奴法典》中也有類似軍事法規的記載。例如《摩奴法典》第7卷的第90至93條寫道:"戰士在戰鬥中決不應該對敵使用奸詐兵器,如內藏尖錐的棍棒,或有鉤刺的、塗毒的箭,或燃火的標槍。"(第90條)"自己乘車時,不要打擊徒步敵人,也不要打擊弱如女性或合掌求饒,或頭髮蒼蒼,或坐地,或說`我是你的俘虜`的敵人;或在睡眠,或無甲冑,或裸體,或解除武裝,或旁觀而未參加戰鬥,或與他人廝鬥的人;或武器已壞,或苦於憂傷,或負重傷,或怯懦,或逃走的敵人;要記取勇兵的義務。"(第91—93條)在記述這些軍事法規後,法典認為:這就是關於武士種姓無可非議的和首要的紀律;剎帝利在戰鬥中殺敵時,決不可違犯它。"在《往世書》中甚至還提到,除非在十分必要的情況下,不得掠奪或破壞敵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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