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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彩!”這士子的一番論述,贏得了辯論廣場上計程車子們叫好喝彩,很是贊同。
但,曾參還是不服氣。想了一下,曾參高聲道:“我認為,孝有三:大孝尊親,其次不辱,其下能養。”
“在下前年遊歷到南陽郡的申縣,發現一個桉例——”
“不能養贍致母投河經救未死。”
“當時,有一申地之農人,名甲,不能養贍其母,反而向其母索要錢,其母氣忿跳河,後被救起。”
“申令照甲貧不能養贍,致母自盡例擬流,經撈救得生,應量減一等擬徒。”
“其母年老懇求免遣,申令將犯留養例枷杖。”
“該桉中,兒子讓母親衣食無著,母親一氣之下跳河,審理此桉的縣令減輕了兒子的刑罰。”
“這說明‘子孫違犯教令’所保障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尊長的養老權,只要尊長的生命能夠維持,對子孫不孝之責罰就會輕得多。”
“其母以自己年老需要照顧為由懇求免遣,判官准許其子留養,僅對不孝子施以杖刑。”
“法律的這種規定,並非是對不肖子孫予以寬餚和憐憫,仍然是為了體察父母之心,以體現尊長權――”
“尊長對子孫的自由具有絕對控制權!”頓了一下,曾參又道:“因而,我認為可照此為例,凡是不承擔贍養老人義務的,可予以口頭訓戒,若不聽,或引發老人自盡未死如上例。”
“若老人因而喪生,其不孝子應當予以流刑。”曾參的這一席話,並沒有引得士子們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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