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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章 法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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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子不報父仇,非子也。我吳人更是睚眥之怨莫不報復!”

“大王若是要整治此等私鬥仇殺之風氣,恐怕亦要徐徐圖之。”

太宰季札嘆氣道。

他實在搞不明白,群臣也搞不明白,慶忌為何要自找麻煩?

殊不知,這種私鬥仇殺的風氣是病態的。

上自王公貴胃,下至販夫走卒,無不生活在“怨仇相殘”之中,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後果。

至少,國家的法紀無法嚴肅!

慶忌搖搖頭道:“太宰,寡人卻以為,人主尊貞廉之行而忘犯禁之罪,故民逞於勇而吏不能勝也。不可助長個人復仇行為!”

其實,在這個時代,私人不再有擅自殺人的權利,復仇殺人須受公法制裁。

但是,春秋時期的這種風氣卻仍然被看作是貞廉之行!

“大王若要遏制民間私鬥仇殺之風氣,老臣一法,或許可行。”

季札躬身道。

“請講。”

“昔日鄭國遊眅公然掠奪他人之妻,被其夫所殺,執政子展下令召還殺人者,並且禁止遊氏不得復仇。”

季札緩聲道:“既如此,大王何不設一調解之官,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舉凡殺害父母兄弟之仇,調解之官可勸殺人者遠走他鄉,若不走,官府可就將其緝拿,打入大牢。”

“若殺人有義理,則使二者避開,執意復仇者,應判死罪。”

“若仇殺者與受害者爭論不休,調解之官也要規勸,凡不聽勸告者,則記錄在桉,先行報復者要加以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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