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匆匆,轉眼一個月時間過去。
從1991至1994年初,港府不斷制訂並完善平抑樓價、打擊炒賣的措施,主要內容有:
買家須付樓價5%作按金;
限制內部認購比率低於50%;
樓花轉售徵收2.75%釐印費;
將住宅樓字按揭率由9成降至7成;
向頻密買賣樓字的投資者徵收利得稅;
將提前贖回按揭貸款的罰金增至5萬港元或樓價的3%;
將500萬港元以上住宅的按揭率降至5成。
等等。
措施不可謂不嚴厲,然而收效甚微。
首先是地產商普遍認為,管制太死,不利於樓市的發展;
其次,地產商與某些銀行暗中勾結,陽奉陰違,擅自提高按揭成數;
再次,港府在執行過程中不力,並有帶頭炒高價格的嫌疑(趁高拍賣官地)。
結果,樓價愈炒愈高,高到置業者無法承受的地步。
輿論在指責地產商、炒家的同時,亦嚴厲地批評港府。
1994年第8期《今日港澳》指出:“從港府來看,土地拍賣價格越高,庫房收入就越多。以去年為例,全年賣地及因更改用途而補地價收益達422億港元,再加上與物業有關的收入,如差餉、地稅、印花稅、地產公司利得稅等,差不多已佔港府總收入的70%。因此,政府土地拍賣往往選在地產市道最好之時,實際上對地價、樓價的攀升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對地產商而言,地價再高,最終還是要攤到消費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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