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晉軒呈上了物證。
物證是一支金錶。
“這能說明什麼?”軍法部的長官問,對董晉軒的證物不是很瞭解。
一支手錶,就能證明董銘的清白嗎?
司慕可是抓到了他擄走少夫人的證據,甚至拿到了船票。
“這是司太太的手錶!”董晉軒道,“她以此為信物,蠱惑董銘與她私奔!董銘還留下書信!”
書信也送了上去。
可顧輕舟已經說過,董銘故意留下證據,誣陷顧輕舟與他私奔。
這手錶與書信,都是董銘刻意偽造的。
“這到底是實證,還是司太太口中董銘故意留下來的偽證?”
幾位長官又交頭接耳。
片刻之後,坐在最中間的軍法部部長開口了:“你們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到底這是證據還是偽造的,我們需得查實。這支手錶,若真是在司太太名下,那麼司太太的話就不可信。”
董晉軒大喜。
這話,實在太偏袒董家了!
顧輕舟的手錶,可以是被董銘偷去的。但考慮這麼多,這案子幾百年也完結不了,故而軍法部的人提出苛刻要求,若是這手錶屬於顧輕舟,顧輕舟之前的話,全部不能成為證詞,她與司慕面臨謀殺董銘的罪行。
這發展太順利了,董晉軒心中落定,實在太可喜了!
“部長,這是證據,證明這手錶屬於司太太!”董晉軒將一本賬冊拿上來。
秘書起身,呈給部長。
部長翻了鐘錶行的記錄,又對了型號,發現的確是在顧輕舟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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