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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章,合同書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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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就是書契,秦漢時借貸契約稱

“判書”,買賣契約稱

“下手書”,原是在一片竹簡上書寫後,一剖兩爿,買賣雙方各持一半,合在一起比對便可判斷真假後來則是在兩片木牘上書寫相同的內容,再合在一起,魏晉時更增加了

“畫指頭”,就是買賣雙方在契約上自己名字的下方,親手畫上自己一根手指長度的線段,並畫出指尖、指節的位置,作為憑據。

隨著紙張的推廣,木牘為紙張所替代,東晉的契約被稱為

“文券”,十六國時,人們會將書契兩札合在一起寫上一個

“同”字,是為

“合同”。唐代人又把契約叫成了

“市券”,採用官府統一規定格式和文字,孟蘆與拓跋乞梅所立

“合同”便是收購西海党項羌人採挖冰蠶的書契。獨孤湘和江朔坐得高,對於雙方立約自然看得清清楚楚,問江朔道:“我聽說訂合同,要將兩份文書和在一起,寫上一個‘同’,以防作偽,怎麼看執筆寫了兩份書契就交予二人,並沒有寫‘同’字呢?”江朔笑道:“你說的那是前朝舊事了,其實寫一個‘同’字很容易造假,只需契,上面都要蓋印、畫押,還有保人,一會兒還要送到府衙去照驗蓋官印,如何做得了偽?不過呀,‘同’字還是要寫的,不過是作為花押罷了。”獨孤湘道:“原來如此,看來我耶耶說多讀書,也沒甚用,還是像朔哥你這樣見多識廣才好。”這時聽到有人在壁後輕輕地彈木板,獨孤湘這才想起耶耶葛如亮就在背後藥鋪大堂之中,不禁吐吐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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