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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章鄧佳佳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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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李威所在的it公司自查報案,在詐騙之外,他再次多了一個罪名,職務侵佔罪。

由於不是國有企業、不是公務人員,不能按貪汙受賄定罪,國內對私營企業的貪汙受賄稱為職務侵佔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綜上,職務侵佔罪的入罪標準是6萬元。金額大於6萬,不滿100萬元者,屬於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百萬以上,三百萬以下,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再加上另一個詐騙罪,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金額超過五十萬,屬於金額特別巨大。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僅僅詐騙這一項,李威的刑期最低十年起步,最高無期徒刑。

如果兩項罪名相加,即便李威認罪態度良好,積極賠償,受害方選擇諒解,法院給予輕判,最低刑期也是十五年。

稍微重點,基本上就是無期徒刑了。

但,有李牧在,不可能諒解,李威公司那邊也不可能選擇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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