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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辦案往往都是取證傳喚雙邊走。
還得多謝謝這位陳警官的另一位隊友讓她想起了停車場還有一些狀況。
那就是一部分攝像頭沒開始投用。
而她們所在的A區9棟下方就是其中之一。
為什麼她會這麼清楚呢,因為他老公是系統工程師曾幫過小區除錯攝像頭。
如果是一兩百塊的事情她認也就認了。
可現在車損價值這麼高她怎麼可能承認?
沒監控自然也沒證據,年輕人你還得吃啞巴虧!
她眼神又朝著蘇凡撇了一眼,看上去似乎有些戲謔。
蘇凡並未迴應。
而是拿出了手機。
另一邊,直播間的水友們可沒蘇凡這麼淡定,他們被這謎之操作給整懵了。
紛紛開罵!!
“女士,既然不是你做的那你剛剛那麼激動幹什麼?還有你也承認了那輛車就推翻和扎爆了輪胎,現在怎麼又換一個說辭了?”
老陳有些發懵。
這女的還挺懂法?
確實,如果光有作案動機沒有充足的證據是不能下傳喚令的。
剛剛他上來找當事人而同事那邊在調監控就是為了兩步走,在將人傳喚至派出所之後另一邊證據也到手,如此也就不違反辦案規章。
可現在監控那邊出了問題,他們手頭上就沒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這件事是對方做的。
若強制傳喚到派出所,對方完全可以向督查投訴又或者更高一級的部門政法委投訴。
可既然不是她做的,那她剛剛這麼激動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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