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懲罰有時候是有彈性的,但是這個“彈性”波及的範圍太大,有時候盜竊兩毛錢就會判處死刑,有時候貪汙兩千萬也只是有期,判決的標準很關鍵,除了時間段之外,還有更多其他因素。
李牧一向是“亂世用重典”的支持者,對於違反法律的人,李牧一向支援用最嚴重的懲罰去懲處,紐約市目前的法律就很嚴苛,有可能一個人只是為了填飽自己的肚子去搶劫,但是後果很可能要用以後十餘年的時間在監獄內懺悔,在某些人看來,這是不人道的,但是對於那些遵紀守法的人來說,這就是最大的公正,心術不正的人就應該受到超出法律規範條文之外的懲罰,別說什麼法律的公正性,法律本身就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強權,公正性?
別搞笑了。
在海參崴,法律更加嚴苛,哪怕是犯罪行為並沒有進入實質實施階段,只是簡單地威脅,也會被認定為是違法,一般的懲罰都是五年起,如果進入實施階段,暴力傷人甚至是搶劫,那麼甚至有可能一輩子無法翻身,海參崴政府最擅長的使用懲罰性懲處,今年一月份的一次涉黑案件中,主犯被判處勞役十五年,這還是在犯罪行為並沒有實施的前提下,也就是說,僅僅是威脅而已。
僅僅是威脅就夠了,海參崴州政府從來不會亡羊補牢,而是防患於未然,如果是不遵從法律,付出的代價會比美國本土大得多,所以海參崴的市民大多數情況下都很遵紀守法,原因很簡單,他們的犯罪成本,遠遠大於犯罪所得,這在早期或許會造成監獄內人滿為患,但是長期來看,這對於那些遵紀守法的市民,是最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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