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十一世紀,抗議行為不管是在哪個國家,都是受限制的活動。
別以為二十一世紀的美國就是真正的自由,在美國想要舉行這種活動,同樣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
雖然聯邦沒有公佈任何一部專門適用於遊行和集會的法律,但各州基本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這種事的地點、時間、形式、目的、實際效果和社會影響等等都有所約束。
在華盛頓,需要提前三天申請“許可證”,在紐約、洛杉磯、波士頓這些地區,需要提前36小時提出申請,不管是在那,都要有明確的負責人,並且還需要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以避免發生損壞公共設施的賠償。
之所以要提前申請,是要給警察留出足夠的預警時間,每一次抗議活動都會有大批警察負責安保工作,他們既要維持現場秩序,還要保護示威者安全,更重要的是要控制事態在可控範圍,矛盾不至於擴大激化。
十九世紀的美國法律還不夠完備,所以還沒有針對這方面活動的規定,因此李牧和特威德才能輕而易舉的發起抗議。
這種抗議肯定是沒有警察維持秩序的,紐約市政府門前雖然有執勤的警察,但三五個人相對於數百名抗議者來說根本就是杯水車薪。
為了防備抗議者衝擊市政府,亨德森甚至把市政府工作人員組織起來,在市政府門前組建人牆。
兩撥人都有很明顯的政治訴求,一方要求特威德辭職,最起碼要給個說法,另一方支援特威德,要求對面的抗議者馬上解散,各回各家,各找各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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