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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八章:土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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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加利福尼亞的中央谷地從開發尹始就處於有計劃的開發之中,加利福尼亞中央谷地的農田、果園以及農場排列的非常規整,看上去十分舒服。

加州,乃至整個美利堅東西部都是地廣人稀的狀態。

就以目前加州已開發的耕地而言,佔比還不到境內5%的可耕種面積。

根據加州1851年頒佈的《農業用地法令》。

每個選擇從事農業生產的移民,加利福尼亞州政府將免費分配20英畝(121.40畝)~80英畝(303.51畝)不等的農業用地。

具體分配多少根據土地的肥沃程度以及位置的偏遠端度而定。

如果是聖弗朗西斯科郊區,或者斯托克頓鎮近郊這些地區的土地,每個人最多隻能分到20英畝。

如果是正在進行開發的荒地,則根據最高標準以80英畝每人的標準分發。

不過隨著加州農業開發程度的提高,中大城市近郊的閒置土地已經非常少了,新移民更大的機率是拿到80英畝未開荒的農業用地。

人均耕地面積高,這就是人少地多的好處。

實際上加州《農業用地法令》的贈地面積在美利堅已經是非常低的標準了。

聯邦政府1785年的《土地令》和1787年的《西北令》,規定最小售地面積是640英畝,最大面積不設上限。

哪怕是1854年頒佈的《學位法》以及未來1862年頒佈的《宅地法》最小售地面積的標準仍舊是40英畝,也要高於加州《土地法》最低20英畝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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