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問題,一味推諉責任是不可取的,既然問題發生就一定是某方面出了問題,不是下屬的責任,難道還是領導的責任不成。
但是承擔責任也要有技巧,不能什麼責任都往自己身上攬,那不是有擔當而是傻。
羅克肯定不傻,所以羅克沒責任,至少沒有主觀上的責任,這就屬於是可挽救物件。
阿德也不傻,所以阿德也不需要負“領導責任”,發明這個詞的人一定不是領導,最起碼不是個合格的領導,領導是不可能有責任的。
約翰內斯堡警察局的警察也沒責任,他們是照章辦事,至於向市民宣傳法律條文,那並不是他們的職責,那是市政府的工作。
甚至那些肇事者,他們的責任,在他們接受了懲罰之後,也就變得微不足道。
那麼有責任的是誰?
是那些故意在這個問題上興風作浪的傢伙。
“《治安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是那些違反了法律規定,但是尚且不必要進行法庭審理的犯罪行為,目前這個階段,法庭的力量還是有限,法官們沒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浪費在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上,市政府也不想在這方面增加支出,所以就把這部分權力交給警察局;警察局在執行這部分權力的時候,或許會有考慮不足,但是處理問題出發點絕對不是因為膚色,而是從犯罪行為的惡劣程度出發,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如果市民對警察局的執行情況有意見,那麼我認為他們更應該向市政府或者警察局反應,而不是寫文章發表在報紙上,這種行為絕不可取,必須堅決杜絕。”羅克現在要追究責任了,不管威廉·坦普爾是因為什麼原因挑起這件事,羅克都不會放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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