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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中國目前還沒有加入這兩個公約,因此如今要在國際上進行文物追索難度非常的大。
就算是加入了,這兩個公約其實也只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的兩個檔案,只是一個大框架,底下還有許多複雜的法律難題。
很多不明白法律框架的人,認為只要是從中國流出的文物就應當迴歸祖國,只能說這是一種美好的遠景而已,在實際操作上,幾乎是不可能的。
首先條約僅約束締約國,締約國之外的國家不受條約約束;其次各國私法規則通常賦予文物佔有者以善意取得和時效抗辯的權利,透過公開市場獲得以及流失時間較長的文物,原所有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第三就是舉證難度,訴求方需要舉證文物的流出是在法律意義上的「非法佔有」。
就拿「1970年公約」來說,它也只規定了締約國返還被盜自公共機構的藏品,但對於來自非公共機構的被盜文物,該公約規定締約國應視國內法律規定,自己判定是否受理歸還之訴。
因此這類文物的司法救濟,事實上取決於締約國的國內法。
比如八國聯軍搶走的中國文物,大多數來自故宮,圓明園,那麼按照1970年公約的框架,這兩處地方在當時是「公共機構」還是「非公共機構」,本身都不好定義。
其次就算是被認定為「被盜自公共機構的藏品」,也只適合於不列顛的法律,中國得去不列顛的法院上訴要求索回,最後判決也得是不列顛法官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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