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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法?
扶蘇當即沉默了。
他略一思索,也明白了緣由。
想做到勞有所得、逝有所安、行有所暢,必須要修改秦律,因為這些在秦法中都有明文規定。
勞有所得?
《司空律》規定:有罪以貲贖及有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
但這隻限於居貲贖債者。
即欠公家錢又無力償還的,只好服短期勞逸。
至於其他,一律無得。
想做到勞有所得,在大秦根本不現實,大秦每年徵召的民眾高達數百萬,這麼龐大的數量,若是人人日居六錢,這都將是一個天文數字,即便窮盡少府,也承擔不起。
至於逝有所安。
這也跟律法有一定相悖之處。
秦律的等級劃分,甚至包括到了墓地,擁有爵位的人死後是准許享有一定‘哀榮’的。
《商君書》規定,尋常的上造死後,可以在墓上栽一棵樹,從這級往上,直到大夫,每高一級,就可以多栽一棵樹,這其實是延續的春秋時期貴族的葬禮待遇。
像武安君白起的陵墓,外面就是茂樹成林。
但這隻限上造以上。
至於普通公士,則只能有一個墓穴。
而無爵者,別說修墓碑、栽樹了,能有個小土包都不錯了,至於更差的刑徒、隸臣,大多隻能葬於亂墳崗,甚至是直接就地掩埋,處理的異常潦草。
華夏自古秉承‘死者為大’!
而這同樣是民眾積極上戰場的動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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