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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式,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檢察院抗訴,周毅自然是知道的。
上訴不加刑原則也是方大狀曾經講過的。
很簡單,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近親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等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一審判決說這人是個拘役,那你上訴後就不能說給人判成有期徒刑二十年。
那麼,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些新的證據足以影響到判決的,怎麼辦,簡單啊,發回重審!
而檢察院就不同了,不管是判決生效前還是生效後,都可以針對判決提出抗訴!
這裡就要注意,檢察院的抗訴可不會侷限於只會幫你減刑的。
很多人看多了電視劇或者,被告年年申訴,然後檢察院終於抗訴,然後法院重審宣告無罪釋放。
然後就覺得檢察院的抗訴對於被告來說肯定是好事。
事實當然那不一樣了,檢察院的抗訴從來都不分什麼好與壞,只要發現判決裡有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幾種情形,都會進行抗訴。
那如果發現被告犯罪的新證據,發回重審,那情況就不一樣了,檢察院的抗訴,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
這倆內容周毅都是知道的,但是他還從來沒有從這方面思考過。
現在聽到方大狀這麼一說頓時來了興趣。
“方大狀,你的意思是……這次抗訴成功,對我們來說不一定是壞事?”周毅好奇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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