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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個月過去了,不用說了,更新拉胯,三十一天更新了二十萬字,比上個月還少兩萬,自從恢復上班以後好少……鹹魚了兩個月,八月真的不能鹹魚了。
咱們之前說好的,會在總結裡把一些相關的規定聊一聊,那就順便聊聊吧。
奇異公司的案子,其實和之前的案子很相似,就是格式條款的問題,或者我們說的霸王條款,就是各種讓你花錢,這裡面涉及到的就是民法典中關於格式條款的部分,說起來很簡單,格式條款不能加重對方責任,也不能免除自己責任,更不能排除對方權利,但是呢,現實案例中很多都是存在這樣的情況,甚至有格式條款中直接約定本條款不適用民法典多少條規定的情形,當然,都被治了,現在這種明目張膽的情況比較少了。
這種情況同樣屬於個人不好維權的,成本高,但是收益少,現實中能找到的維權案例,都是律師去做的,而且我之前提到過,最大的成本其實是時間,本書給主角開的最大的掛也不是什麼系統,而是時間,放在現實中,一個刑事自訴案例,咋說呢,加上起訴索要個人身份資訊的時間,沒個兩三年別想完成。
然後就是中介跳單的法律問題,民法典的規定就是這: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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