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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方大狀以前搞過的那種。
我們雖然不是判例法而是成文法,但並不代表判例對於司法判決就沒有任何意義。
誰也沒想到,在輿論沸騰到了這樣的地步之時,光明區法院沒說話,反倒是最高法會站出來發這麼訊息。
當然,最高法並不是單獨發這一個案例的,最高法“以案釋法”經典案例,每一期都會做,而且對於案例的選用,並不會拘泥於時間,像是這一期,案例就有三個之多。
其中第一個是周毅和奇異公司付費超前點播的案件,第二個則是發生在漢南那邊的一個案例,同樣屬於對民法典新增條款的運用。
也就是在過去被很多人詬病的“不收錢讓人坐車出了事故還得全額賠”這個問題。
很多人最直接最樸素的理解就是,我是出於好心,所以讓他搭車呢,結果現在出了車禍,我自己損失也很大,還得全額賠他錢?
這怎麼想都覺得不對。
而新的民法典裡就新增了“好意同乘”的相關規定。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這條規定,從立法上直接確定了“好意同乘”發生事故後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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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裡要注意,是“應當減輕”而不是“應當不賠”,你賠還是得賠的,但是不需要都賠,可以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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