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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儘管有日子沒見了,但方大狀還是那個方大狀。
一說話,就會讓人感覺味道太對了。
“好像面對這種情況,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等等的罪裡面,選一個重的判?”周毅下意識地說道。
他其實對這些事知道的真不多,主要還是之前被訛人那次,和方大狀打電話,然後對方稍微給他普及了一下,當發生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等等罪名的想象競合之時,該適用什麼罪名。
對,所以其實這就是一個複習的過程……
基本來說就是,最高法在《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七條有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的構成要件時,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在現實生活中不理解的地方,誒,你說他明明是給人車故意砸了,應該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或者是,他明明將人打傷了,結果最後卻是尋釁滋事罪。
原因很簡單,因為尋釁滋事罪沒有重複的情況下,都是五年以下,而故意傷害如果沒有重傷及以上情節,都是三年以下。
兩人就這麼邊走邊聊,一路上了車。
沒有帶方大狀回家,而是直奔老地方咖啡館。
作為一個知己,沒人比周毅清楚方大狀現在最需要什麼。
那口“精神食糧”是萬萬不能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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