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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新劇情出現總是會有人質疑,我真的不想解釋,但有書友確實很疑惑,甚至很憤怒,所以就解釋一下。
回答一下問題,大爺不小心撞人是不是緊急避險,這裡和緊急避險根本搭不上邊好嘛,【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好了,我們仔細來看大爺的行為,首先大爺的人身和財產以及其他權利是否正在發生危險呢?注意看這裡的正在,然後我們看前文緊急避險的例子,前文裡,妻子是正在處於危險中,也就是說,必須立刻採取措施。
而這裡,大爺表面上看起來沒有任何情況,與人爭辯也是在罵人,是在辯稱小孩撞到他車上的,不論從哪方面來說都不構成緊急避險的情況。
要適用緊急避險要注意一點,必須符合這條規定的條件,咱們的書友看到現在,肯定明白一句話了吧,以事實為依據,我們看案子絕對不能靠著自己的主管推測。
事實裡,大爺主觀方面沒有說任何要去看病的話,沒有任何相關問題的表達,而且是騎著腳踏車,本身就不會認定他是處於危險之中,亦或者是危險馬上來臨的狀態。
然後是第二點,緊急避險的認定標準甚至要比被很多人吐槽的正當防衛還要嚴格,拎出來也可以寫一篇論文了,案情就是案情,絕對不能主觀推測,有什麼樣的證據證明什麼樣的案情,形成證據上的邏輯閉環,而不能說如果如果,沒有如果的,法律只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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