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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陽說完後,羅向強調說一下:“我同意沐陽先生的觀點,第一個和第二個證據,只是疑點,不足以證明我方侵權;
張三拿刀殺了人,把刀扔了,結果你不小心拿起殺人刀,我能說是你殺了人嗎。
你肯定不願意!
原告的第三個舉證,羅列的技術,不在igp的技術專利保護範圍內,相似點不足以說明是侵權,而是要看有沒有核心的區別,專利法是否認可。
有些相似點,只要是改進,那麼它就可以成為新的專利,就沒有侵權的說法。
羅列的第一點,外觀相似,長寬比例一樣,但有很多結構卻不相似,比如我公司的機箱,折彎處是3刀,而igp的是4刀;他們的孔是鑽出來的,而我們的孔是鐳射切割,而且是橢圓,位置和功能也不一樣,以上這些,都超出igp專利的保護範圍......
比如我買了一把別人的刀,我拿回來改造,雖然它還是一把刀,結構形狀也有相似點,但我使用了新的製造工藝,然後去申請這個工藝,申請專利透過,就不能說是侵權,專利不透過,也不能說是侵權。
13與b也相似,但代表的意義一樣嘛?
肯定不一樣,主要結構都不一樣,怎麼能說是一樣的呢!
拿相似點來說侵權,這一點說不過去。
第二點,使用相同的零配件達到50%,我想請問原告,我想這些零配件的廠家肯定不同意只賣給你們一家使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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