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賣丨毒丨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此,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如果十四歲以下的人殺了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或許這個殺人者,只是在簡單的問詢之後,就繼續回家睡大覺去了,就回去繼續玩遊戲去了,就當作是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一樣的繼續生活去了。可是被害人的家屬,卻是要承受著無盡的悲傷,看著殺人兇手繼續過著他們自己的生活。
而目前最高的未成年人判刑為無期徒刑,是一個**了多名少女的十六歲的少年。但實際上,無期徒刑最少十三年,一般也就是十八到二十年。也就是說,這個十六歲的少年,出獄的時候應該是三十六歲。三十六歲,正值壯年,而在監獄的環境中忍受了二十年的他,又怎麼能適應社會,遲早會又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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