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
我不說話不代表我不知道,人家總監是個普通人,我的確想要冷處理,也懶得解釋。
但昨天這條報道更是有趣,我的‘緋聞物件’是我兩年前交識的一個好友,那個時候他還是個高中生,我還沒這麼有知名度,我偷跑去商場溜達,是他幫助了被追逐的我。
兩年裡我跟他平時只有簡訊和電話溝通,真正面對面一共有三次,除了第一次相遇;第二次是我開完演唱會回家鄉休假,偶遇到他;第三次就是現在,我在M國工作,他高中畢業之後被M國的大學錄取,是個十足十的學霸。兩個家鄉人兼朋友見面出去玩一圈,這也是出櫃約會小鮮肉?哦,那你們這些媒體的理解能力真是棒棒哦。
哦對了,我朋友還帶著他的一個男性朋友來支援過我的演唱會呢,我在臺上他們在臺下,這也算見面,還是三角戀呢,你們快點YY吧,一場狗血的深宮大戲等你們來撰寫,開啟你們的腦洞,寫得好的我給你點贊!
最後,我只想說,我不求蹭熱度,也不想當什麼流量小鮮肉,對於這兩件事我只想說兩點:
第一,明星也是人,他有不是圈子裡的朋友,他喜歡逛街,他不是一定要穿名牌,或許在逛街時看見喜歡的兩三百元的衣服,他也會買。
第二,同性戀是值得被尊重的,雖然我不是,但我願意尊重每一個遵循自己內心取向的人。在這個時代,這並不是病,而是你恰好喜歡的人,跟你相同性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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