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裡,冉月委託出版社的朋友為陳宏偉的事找了一位律師,這位律師姓吳,在深圳小有名氣,特別擅長經濟糾紛方面的案件。
吳律師仔細瞭解了事情的經過後,對打贏這場官司滿懷信心。她說道:“陳宏偉的行為雖然存在主觀故意,但是是在偉南公司經營不善的情況下發生的,而且對方在掌握他故意攜款潛逃的證據方面可能會比較困難。”
“也就是說,法官不一定判他詐騙罪對嗎?”楊南問道。
“也不是,這個就要看陳宏偉的供詞和對方所掌握的證據了。”
“現在陳宏偉已經被審訊,至於他怎麼說我們也不知道呀?”
吳律師點了一下頭,說道:“這個沒關係的,一般嫌疑人都會或多或少為自己開脫的,他不至於傻到把所有罪過都攬在懷裡。再說了,法庭上我也會為他辯解的。要不還拿我們律師幹嘛?”
楊南客氣地笑了一下,“吳律師說的是。還有,我們有沒有必要去向原告求情,償還他們部分貨款,以博取他們的原諒,這樣做在庭審時能起到作用嗎?”
“這個是肯定的,只要原告方肯出一份諒解書,對案情的緩和和最終的審判都會有好處的。但是情節比較嚴重的,比如嚴重的刑事案件,這個諒解書起到的作用就不大了。”
楊南有點迷糊了,說道:“那我們這種情況,您覺得牽涉的刑事問題會很嚴重嗎?”
“應該不會很嚴重,畢竟他有自首情節,這一點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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