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中國只有三個戰略彈道導彈旅,每個旅六個營,總計十八枚戰略彈道導彈。也就是說,隨時處於戰備執勤狀態的陸基核彈頭數量只有一百六十二枚,即每枚機動式戰略彈道導彈攜帶三枚彈頭。空軍方面,有三個戰略轟炸機師,每個師二十架H-20B,每架攜帶四枚空射巡航導彈,核彈頭總量為二百四十枚。海軍方面,總共有四艘戰略核潛艇,每艘戰略核潛艇配備十六枚潛射彈道導彈,核彈頭總量為三百八十四枚。處於戰備狀態的核彈頭數量總共僅有七百八十六枚。按照“華盛頓條約”,中國總共可以擁有二千二百枚核彈頭,實際部署量略微超過三分之一。
事實上,中國核力量的實際部署量也遠遠低於最大部署能力。
比如陸基戰略彈道導彈最多能夠攜帶十枚分導式彈頭,而實際只攜帶了三枚;空軍的戰略轟炸機最多能攜帶八枚超遠端空射巡航導彈,實際只攜帶了四枚;海軍的潛射彈道導彈最多能攜帶十二枚分導式彈頭,實際只攜帶六枚。
降低常備核力量的規模,最大的好處就是減少必須開支。
要知道,處於戰備狀態的核彈頭,必須經常性維護,而儲備中的核彈頭,維護頻率低得多。
至於戰略安全,基本上沒有什麼影響。
不管怎麼說,任何國家在考慮中國的戰略反擊時,都不會認為那些能夠攜帶十枚、甚至十二枚彈頭的彈道導彈只攜帶了三枚、或者六枚彈頭,更不會因此不顧本國安全,貿然對中國進行戰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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