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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不再彷徨,也不再恐慌,兵來將擋水來土掩的心態面對卓禹安的攻擊。
即便明知是以卵擊石,她也會全力以對。她靜下心來,熬了兩個通宵,把婚姻法,把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歸屬、變更等這些本來就爛熟於心的內容,又一個字一個字地摳,一行一行地看,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再結合自身的情況,她又寫了一份詳細的材料用以證明,她才是最適合的監護人。
她替很多人打過爭撫養權的案子,既有豐富的實操經驗,又有豐富的案例庫以及理論知識,只要努力,不一定就會敗訴。
先把自己摘出當事人的身份,以一位律師的身份來客觀分析這個案子。
雖然孩子們不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生的,是她獨自私下生的,但是法律規定父母雙方都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所以這一點上,她與卓禹安是平等的。
法院在判孩子撫養權時,一般會從生育能力,孩子們情感所屬、父母雙方的生活環境,父母雙方的經濟實力、精神狀況等來綜合考慮。
在生育能力上,她與卓禹安是一樣的,誰也不佔優勢,甚至從男女身體差異上來看,男性的生育能力以及生育年齡要比女性強,所以她是生育弱勢的一方,反而有優勢;
從情感上來說,兩個孩子都是她親自帶大的,與她感情深厚,所以這點也是她有優勢。
從家庭生活環境上來看,卓禹安未婚,她也未婚,打個平手,但從他工作忙碌的程度上看,根本沒有時間照顧孩子,這點上,她也有微弱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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