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事,交給神去做,人的事,則交給人去做。
秩序,則是神與人之間的界限。
有了它後,
神就不能再粗暴地干涉人,人也就不用再誠惶誠恐地畏懼神。
神可以繼續高高在上,人則能夠抬起頭,去欣賞神。
秩序之神就誕生於上個紀元,那個諸神爭相現身的時代。
神與神在鬥,
崇拜神的人之間也在相互廝殺,
以神為名義的戰爭,凌駕於國家與民族,成為了無法否定的必然因素,因為神,不允許自己被褻瀆。
而秩序之神,
是唯一一個會選擇自我懲戒的神;
他將自己犯了錯的女兒投入兇獸之口,任其嚼碎,以這樣一種方式,點亮了秩序之光。
或許,
這就是秩序之神的魅力所在,在那個神高高在上的時代,他身為神,卻給神定下了規矩!
也是我信奉他,信奉秩序的原因所在。
在秩序之光的照耀下,
卑微的人類,第一次有機會,在神的面前,挺起胸膛。
神,
對於秩序之神而言,應該是一種實力的象徵,而非身份的象徵。
但漸漸的,
我發現我自己錯了。”
“根據《秩序條例》,你被指控有叛教、背離秩序侮辱信仰等罪,現在我正式宣佈對你提出質詢;
狄斯,
你是否承認上述指控,是否承認你所犯下的過錯!”
狄斯就站在教堂臺階上,看著前方的拉斯瑪。
在拉斯瑪的身體兩側,飄浮著兩本書,一本是《秩序條例》,另一本,則是《秩序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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