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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妄想用道德去約束人類,只有嚴密的法律才是約束人類行為的枷鎖。
重新編制法律的工作量十分大,江辰用幾天的時間看完宋朝的刑法典,江辰一目十行,過目不忘,應該很容易看完,卻花了幾天,主要是涉及法律的書籍很多。
看完以後,江辰在腦海裡面重新整理,然後快速推敲上面的條款。
江辰還把熟悉宋朝律法的官員叫到身邊,除了休息,其他時間都跟在身邊,隨時解釋他的疑惑。
用了半個月江辰才梳理好所有條款。
接著就是讓官員重新記錄這些條款。
專門設立一個辦公場所,十幾個官員負責記錄並且討論其中不合理。
其中針對一些不合理的進行更改,比如:
①在《宋刑統》這部國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帝個人敕令,反映出皇權對立法的控制。
②制定編敕。
③制定《盜賊重法》。
2、在法律內容上的體現:
①規定了刺配刑。
②規定了最為殘酷的生命刑——凌遲刑。
3、在司法制度上的體現:
①在中央司法機制之上,設定審刑院。
②在地方州縣之上設立提刑司。
首先是皇帝,皇親貴族,官員都沒有豁免權,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規定了刑罰其他處死手段,改為服毒自盡。
而挖墳撅墓本來處以死刑,現在改為在監獄服刑幾年,具體看情節嚴重性。
同時對女性的權利做了保障。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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