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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長。”北原說道,“對方引用的《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條款,應理解為賦權性規定。從條款原文上,它賦予了執行申請人,對於查封財產受到案外人侵佔時,亦有權向法院提出排除妨害。但不能據此反面推論得出,該條款剝奪了財產的所有者提起排除妨害之訴的權利。”
“從該司法解釋的立法目的來看,其在於防止被執行人,藉機轉移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立權利負擔。打個比方,我欠了五千萬円,被人起訴要求償債。”北原微微笑了一下,“我同時還有一套房產,被法院查封。為了不讓別人得到我的房產,我悄悄地將這套房產抵押給了其他人。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的債主就可以行使上述規定賦予的權利,要求相應機構塗銷該抵押權,或者請求確認該抵押權設立無效。儘管我的債主,並非是這套房產的所有者,但他依舊可以像這套房產的所有者一樣,提出排除妨害。”
“因此,上述規定的目的,就是在防止被執行人在財產上設立權利負擔。然而,本案的情況根本不同。在鄰地通行權的官司之中,我當事人高井沒有對涉案土地的所有權進行轉移,也沒有在財產上設立權利負擔。相反是赤木酒店集團所有的將軍大酒店,侵佔了原告的土地,而並非當事人高井故意引入案外人來對抗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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