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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川的聲音不大,卻清晰地迴響在審判庭內。她的吐字清晰,語速不急不緩,拿捏得恰當好處。
“裁判長。原告寺井輝於今年五月十六日,駕車從東京區內出發前往八王子市。在經過由被告川本高速管理的G227段高速公路時,因路面上有鐵塊,原告遂打轉方向盤意圖變線躲避碰撞,在變道的過程中,與另一車輛相撞,前頭髮動機損毀,經車廠鑑定,已無維修價值,全車報廢,原告住院15日。”
“被告作為G227段高速公路的養護者,依據《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等法規,被告未履行道路養護義務,未及時清理路面障礙,應當對原告事故結果負擔賠償。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賠償原告報廢的車輛勞斯萊斯幻影八系,價值1億2千萬元。第二,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23萬日元。”
宣讀起訴狀完畢。
宮川畢竟還是第一次宣讀起訴狀,讀到後面不免有些緊張和聲顫抖,隨後站了起來。
審判席上的熊谷法官認真聽完了宮川的陳述,隨後翻閱了一下席面的案卷材料,像是在找什麼材料一樣,翻了好一陣,接著像是又確認了一下要找的東西確實不存在的,望向了被告席:“你們是沒有提交答辯狀麼?”
答辯狀,是針對起訴狀進行反駁的檔案。
依據民事訴訟法,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起,提交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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