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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罪必取輸口供“,這是華夏曆史上很長時間中的司法審判原則。
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沒有口供就不能對被告人定罪。
這裡的口供專指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的辨認,因而口供又被指稱為「首實」。
司法力量薄弱導致有罪推定,再導致片面追求被告口供,這正是華夏古代大部分刑事案件辦案過程的寫照。
而為了得到口供,那麼刑訊就必然出現了,成為了一項重要的斷獄手段。
當然,一個穩定的政權,肯定也不會放任刑訊濫用,因此在法律上對刑訊進行了制度化。
特別是唐宋的刑訊制度已經是空前完備,律條甚為詳細具體和嚴格,對刑訊的首要條件、物件、審批程式、刑具的種類、用刑的次數、受刑的部位、對濫刑官吏的處罰等都有多方面的規定,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冤獄的發生。
不過呢,願望是美好的,但是大宋終究是人治社會,官員對制度的操作空間還是很大的。
朱煥之前擔心於讀書人的輿論,一直強忍著沒有對二女動刑。
現在他對二女犯罪的推論得到了讀書人的認可,而二女依然不肯認罪,這時候,他動用刑罰逼供,已經沒人會說什麼了。
於是,他冷笑看著唐婉和嫣然,「看來,你二人是不到黃河心不死了,來人,上刑!」
說完便從籤筒中抽出一根紅頭令籤,甩到了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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