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想,這錢有可能是公路局局長拿了,老常得知這錢沒交到曼莉手裡後,追問起來,那局長不承認是自己拿的,便說是交給他李向東轉交給曼莉的,於是,老常信心為真,便策劃了這麼一起事件,要至李向東於死地。
他能說得清嗎?
老高把全部精力都放在調查公路局那筆款的去向上。那筆款是公路局局長同意支付的,財會人員也說是局長提現的,但是,那局長一口咬定是給了李向東。
老高問:“有證據嗎?你怎麼能證明你給了李向東?”
那局長說:“沒有。”
他說,這種事怎麼能留下證據呢?不過,有人可以證明。
老常說,他在場。他說,當時,那局長是在他的辦公室,把裝了錢的黑皮包交給李向東的,後來,蔓莉處長沒,就不知道李向東有沒再交還給那局長。老高還想找到更有力的證據,但是,那五封寫給地級市紀檢部門的投訴信都是匿名的,無法查實。
於是,就形成了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下,各有各的說法。公路局局長很委屈。他說,他確實給了李向東。老常說,他不能保證那黑提包裡裝的就是錢。李向東說,根本沒有的事。他根本就沒有在老常的辦公室裡接過那局長交給他的黑提包。
人證能說明問題嗎?因為人證被冤枉的案例還少嗎?所以,老高更注重物證。
明擺在那的物證,便是那局長的的確確拿走了二十萬。不管這筆款最後到了誰手裡,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下,那局長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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