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是那年的案子?”趙松問道。
“二零一三年的案子!”包瑜道。
“嶽律師專業能力真強!人社局上訴了嗎?”趙松道。
“當然,輸了官司怎麼可能不上訴!但是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包瑜道。
“案子都打到二審了,不是已經結束了嗎?怎麼你又接手了?難道對方申請再審了?”趙松道。
“別提了,法院不是判令人社局再次做出決定嗎?人社局真不含糊,二審結束了沒過久便再次做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仍然認為當事人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公司肯定不服啊,法院都判了,你敢不認定工傷,又將人社局起訴到了法院。我這次去就是代理這個案子。
一審法院認為這次人社局不認定工傷的理由與上次一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做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最後一審法院撤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判令人社局於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重新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毫無懸念,人社局再次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人社局以相同的理由再次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違法,最後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我這次去就是去領判決書的。”包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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