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我問下,申請表上的預計離職時間是怎麼回事?是誰寫的?”女法官問道。
“這個我不清楚!”女法務專員搖頭道。
“原告,你說說!”女法官道。
“這份辭職申請我只寫了姓名、所在部門和入職時間,下面的簽名和時間是我寫的,其他的不是我寫。
當時我還問過人事專員,用不用寫預計離職時間,但是人事專員說反正都是提前三十天打申請,大家都知道,不用寫。所以我就沒寫!”屠明解釋道。
“我提醒法官注意下,申請上面的字跡一共有三個筆體,一個是原告的,一個是人事部經理的,還有一個是總經理簽字,差別很大。
根據筆體很明顯這個預計離職時間是人事經理後補的。”王川道。
“原告,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提出離職後,三十天的法定通知期限屆滿後,為什麼你沒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女法官問道。
“當時被告人事部門找原告希望他能繼續工作至勞動合同期滿,經過多次溝通,最後原告同意留任。”王川解釋道。
“你們有與被告人事部溝通繼續工作的證據嗎?”女法官追問道。
“沒有,當時都是打電話,口頭上談的,我們也沒想到被告會出爾反爾!”屠明一臉憋屈道。
“也就是說,在提交離職申請後,原告並未實際辦理離職手續,而是繼續在被告處工作,是這樣嗎?”女法官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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